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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教师因怀孕遭辞退,谁来为违法“埋单”

2014年12月16日 11:18:36 访问量:3061 作者:王勇

今年23岁的谭凤(化名)在郫县团结镇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。11月23日,她被查出怀了身孕。因孕酮过低,医生建议她休息10天。她口头上给幼儿园负责人邓书英请了假。假后准备回来上班时,谭凤却被告知“不用再来上班了”,园方给出的理由是:已经怀孕,不适合做这份工作,让她安心养胎。(新华网, 2014年12月14日)

  近年来,女大学生遭到就业歧视的想象层出不穷。一方面用人单位认为其工作强度大,时间长,经常加班,不适宜女性;一方面根据国家《妇女儿童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妇女享有孕假的权利,而耽误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行。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就开始打法律的“擦边球”,挥舞着掌权者的制动棒,掌握着求职者的性别挑选权利。据新华网10月14日报道,成都一女幼师怀孕请假后遭到辞退,又一类似性别歧视事件被曝光,我们应该怎么样看待这一事件呢?

  作为用人单位的民办幼儿园,事发后,笔者站在幼儿园的立场上,不难发现这件事的始作俑者。据单位负责人交代,该女教师根据医生建议请假休息保胎,待假期结束后应回到工作岗位遭拒,并且责令其搬出教师公寓,逼迫其主动辞职。也许,我们可以站在负责人的角度思考问题,可能存在短期内找不到合适的老师顶岗的问题;可能是为了让女教师在丢失工作的情况下“安心养胎”;也可能是担心女教师在工作中出现意外而承担责任。但是,作为一名中国公民,作为一所幼儿园的负责人,法律意识是如此的淡薄,这是对《劳动法》、《合同法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《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》的无声践踏。

  作为被辞退的女教师,我们不难发现,在该女教师请假的过程中,没有履行书面的请假手续而是使用口头请假,在工作方面随意性大,没有保护好自己。同时,事后该女老师应该拿起法律武器,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和权利。

  作为教育监管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此事不应“打靶瞄准—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。教育主管单位作为幼儿园的直接管理单位,对幼儿园的设施、师资方面都应该做最客观的评估,对负责人严格控制准入程序,建立长效考核机制以及换届或淘汰体系,对幼儿园负责人长期开展“学法、知法、懂法、用法”教育活动,培养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。但是,整件事情发生后,教育主管部门始终以一种“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”的姿态,神龙不见首也不见尾的态度,不见回应。监管制度和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似乎是“一纸空谈”,而明显的违法行为却在眼前发生,这不得不让我们认真思考。

  用人单位与该女教师的辞退事件,我们不能用怜悯的目光去关注这名被辞退的女教师,而应该去拷问:是谁赋予幼儿园负责人的权利可以随意辞退受法律保护的职工?是谁对神圣的《劳动法》肆意的践踏?又是谁让这些“法盲”似的负责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违规操作?我们试想:教育部门严格监管,制定适合地区发展的相关规定,建立健全用人制度,定期对教育人员进行普法培训;幼儿园负责人“学法、知法、懂法、用法”,增强法律意识,站在法律的高度处事;该名女教师,勇于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,相信这件闹得满城风雨的事件就会很快平息。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立需要个人、用人单位,教育主管部门的共同协作努力,发生这类事件,我们应为它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埋单。

编辑:孙培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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