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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

2013年11月03日 15:25:01 访问量:3895

  一、贮存应当分类、分架、隔墙、离地存放,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
  二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、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。
  三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,必须贴有明显的标志,生食品、半成品、熟食品应分柜存放。
  四、用于原料,半成品,成品的刀、墩、板、桶、盆、筐、抹布以及其他工具、容器必须标志明显,做到分开使用,定位存放,用后洗净,保持清洁。
  五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,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,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。
  六、加工的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,防止交叉污染,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。
  七、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观性状异常,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。
  八、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,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,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。
  九、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,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,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,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,方可继续出售。

四川省北川中学总务处
2010年8月

编辑:孙培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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